1. 电子游戏888集团网站


      1. 导航
        审计业务

    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
        各省 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 、财政(财务)厅(局)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:

      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,增强企业活力,促进就业稳定 ,经国务院同意 ,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      一 、自2023年5月1日起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%的政策 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。在省(区、市)行政区域内 ,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,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。

        二 、自2023年5月1日起 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9〕13号)有关实施条件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。

        三、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 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 ,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,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 ,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,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。

        四 、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、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,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、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。

        五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 ,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。

      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 ,社会关注度高 。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 、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,加强组织领导 ,精心组织实施 。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 、国家税务总局报告。


    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 财政部 国家税务总局

        2023年3月29日

        原文链接 


        1. XML地图